作者:宝应县 点击次数:274 发布时间:2018-11-29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关于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机站)、财政所:
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江苏省财政厅、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市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要求,在全县开展植保无人机的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机具及补贴资金
补贴试点机具须是纳入全省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目录内的产品。补贴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补贴标准和试点期限
将载药量在10升及以上的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机纳入试点补贴范围,分档及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
2018年9月30日起,新购买的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飞机可以申请补贴,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
三、补贴对象及补贴申请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机暂不予补贴。同一个购机者补贴上限为5台。
补贴申请条件:(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并提供培训合格证明(不得借用他人的);(二)有健全的植保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三)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四)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五)已完成不少于200亩的植保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六)签订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对象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附件2);
四、操作流程
(一)补贴申请办理
1、自主购机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购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产品销售企业须向购机者提供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和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等信息。
2、补贴申请和兑付
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植保无人机并完成不少于200亩的作业量后,向当地镇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镇区农机主管部门核实购机对象和机具后办理补贴申请受理手续。有关事项按照《江苏省农机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6号)办理。购机者申请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银行账号;
(4)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
(5)不少于200亩的作业量证明(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6)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7)植保无人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
(8)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材料;
(9)植保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材料;
(10)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对象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附件2;
(11)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凭证。
3、做好报备工作。
各销售单位、各购机户、各镇区对申请的植保飞机要第一时间进行预录入、申请报账、核实导入。县农机局要及时掌握购机动态数量,及时提出预警。对超出省计划指标的购机户,报帐材料另需报县农机局备案,并做好登记,与纳入省补贴系统机型进行认真比对,杜绝非补贴目录内机具申请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补贴试点工作。开展植保无人机应用试点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农业绿色发展的一项举措。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吃透文件精神,规范认真做好补贴申请受理、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所需材料和流程。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指定补贴机具品牌和经销商。
(二)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按规定公布县级试点方案以及试点产品、补贴标准、操作方式、受益信息、作业信息等情况,公告植保无人机试点产品技术优势、安全使用风险等提示信息,明确补贴对象在遵守补贴政策实施、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责任义务,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科学、安全、规范使用植保无人飞机。
(三)注重强化风险管控。县、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销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好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和补贴受益对象书面承诺[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3)由经销企业负责提交给县农机局备案],对有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县主管部门汇报,属实的将立即暂停该产品的补贴资格,并报省市主管部门。
(四)认真做好评估总结。将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实施工作情况纳入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重要内容。各镇区要加强试点产品植保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总结植保无人机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要认真评估政策实施成效,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和意见,于12月5日前报送补贴试点工作总结。
附件:
1、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额一览表
2、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3、江苏省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
宝应县农机局 宝应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5日